職業場所危害因素檢測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三同時”是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衛健委5號令)均有規定: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未執行的處罰: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對于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包括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防護設施驗收。
未執行的處罰: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改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