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建筑抗震安全檢測機構
一、房屋抗震能力檢測的定義
房屋抗震能力檢測是通過檢測房屋的質量現狀,按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對房屋在規定烈度的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進行評估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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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抗震鑒定適用范圍
房屋抗震能力檢測適用于未抗震設防或設防等級低于現行規定的房屋,尤其是保護建筑、城市生命線工程以及改建加層房屋。
三、房屋抗震能力檢測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收集房屋的地質勘察報告、竣工圖和工程驗收文件等原始資料,必要時補充進行工程地質勘察。
2、全面檢查記錄房屋基礎、承重結構和圍護結構的損壞部位、范圍和程度。
3、根據各類建筑結構的特點、結構布置、構造和抗震承載力等因素,采用相應的逐級鑒定 方法,進行綜合抗震能力分析。
4、一般房屋應按《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95,采用相應的逐級鑒定方法,進行綜合抗震能力分析。
5、對現有房屋整體抗震能力做出評定,對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房屋,按有關技術標準提出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建設和抗震減災對策。
6、對進行改建加層的房屋應按《建筑抗震設計規程》dbj08進行抗震能力檢測。
四、房屋抗震鑒定分析的級別
(1)抗震鑒定方法分為兩級。第一級鑒定以宏觀控制和構造鑒定為主進行綜合評價,第二級鑒定以抗震驗算為主,結合構造影響進行房屋抗震能力綜合評價。
(2)房屋滿足第一級抗震鑒定的各項要求時,房屋可評為滿足抗震鑒定要求,不再進行第二級鑒定;否則應由第二級抗震鑒定做出判斷。
五、現有建筑的抗震鑒定,應根據下列情況區別對待
1.建筑結構類型不同的結構,其檢查的重點、項目內容和要求不同,應采用不同的鑒定方法。
2.對重點部位與一般部位,應按不同的要求進行檢查和鑒定。
重點部位指影響該類建筑結構整體抗震性能的關鍵部位和易導致局部倒塌傷人的構件、部件,以及地震時可能造成次生災 害的部位。
3.對抗震性能有整體影響的構件和僅有局部影響的構件,在綜合抗震能力分析時應分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