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報的定義及說明
登報,過去指將事實或意見(包括詩文等)在報紙上發表。隨著電子刊物的普及,登報*加廣泛地代表將一切信息資料發布在傳媒載體上的行為。另外,登報還特指證件遺失證明等具有一定法律約束效力的公證行為。效力一般要求在市級以上或者相關部門*公開發行的報紙上發行的上刊登才有具有法律效力,否則是無效的。具體操作流程是在(戶籍所在地、開戶行、派出所、工商局等)等相關部門申報,開具登報證明,同時在報紙上刊登掛失。要素一般包括五個要素:1、掛失主體名稱2、丟失時間3、丟失原因4、丟失的物品5、丟失物品的各種具體證號作用證件遺失如果沒有補辦和登報聲明作廢,或者只補辦未登報聲明作廢,一旦被他人冒充作案的或進行民事活動,都必將會給本人帶來麻煩,甚至會因為本人未登報聲明作廢,而被追究法律責任。登報掛失就是起了一個告知作用,失主不承擔證件遺失后被人利用所產生的各種民事責任,證件遺失者按法律規定進行刊登報紙聲明后,即推定社會上不特定的所有人都應當知道該證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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