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業務的要求
由于新的實施的業務也有所調整,建筑業生產許可證的業務也有所調整。現將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業務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1、在本市工商注冊且按《標準》取得新版建筑業企業的新設立的建筑施工企業,應及時到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2、持舊版建筑業企業的企業依簡單換證程序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的,對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3、持舊版建筑業企業或在有效期內的設計與施工一體化的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業務的,按原標準對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審查;持新版建筑業企業的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業務的,按新標準對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審查。
4、對于僅從事土石方、混凝土預制構件、金屬門窗、預應力、無損檢測、體育場地設施工程施工的企業,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有關規定,不需要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已取得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作廢。 對于僅從事電梯安裝和的企業,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分別由相關部門核發不需要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拆除作業按工程性質由具有相應資質類別的企業承擔,該類企業應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
5、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依法注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1)企業依法終止的,如產、倒閉、撤銷的;
(2)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3)安全生產許可證依法被撤銷、吊銷的;
(4)因不可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5)建筑施工企業資質作廢的、被注銷的;
(6)依法應當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