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問題解答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核準注冊不得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條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不得商品條碼。
銷售者應當積采用商品條碼,銷售者在其經銷的商品沒有使用商品條碼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店內條碼,店內條碼的使用應符合《店內條碼》(gb/t18283)的有關規定;生產者不得以店內條碼冒充商品條碼使用。
銷售者進貨時,應當查驗與商品條碼對應的《系統成員證書》或者同等效力的明文件;銷售者不得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方收取進店費、上架費、信息處理費等費用,干擾商品條碼的推廣應用。
2.在國內生產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冊的商品條碼時,生產者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在國內生產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冊的商品條碼時,生產者應當提供該商品條碼的注冊證明、授權委托書等相關證明,并到所在地的官方機構備案,由編碼分支機構將備案材料報送編碼。
3.國內商品條碼相關應用如何監管?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委負責組織全國商品條碼的監督檢查工作,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監督檢查工作。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積配合地方和有關部門,引導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服務提供者積采用通用的商品代碼及條碼標識體系,使用商品條碼,保證商品條碼質量,提高企業在商品生產、儲運、配送、銷售等各環節的現代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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