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陽市房屋結構加固改造 科學準確
當陽市房屋結構加固改造 科學準確
房屋結構加固改造
對可靠性不足或業主要求提高可靠度的砌體結構及其相關部分采取增強、局部更換或調整其
內力等措施,使其具有現行設計規范及業主要求的安全性、耐久性和適用性。
結構加固改造內容:
建筑物加固工程、結構加固施工、廠房改造工程
橋梁、涵洞與道路加固維修
建筑物(含橋、涵)結構托換、頂升、平移和糾傾
建筑物(地上、地下與室內)增層改造加固
建筑物地基基礎處理
災損(火災、水災等)建筑物加固修復
坡體加固、穩定與支護處理
各種樁基工程、軟基處理工程
各類建筑物病害的診斷與加固改造方案設計
建筑結構加固的主要原因:- 功能改變(如改超市、倉庫、機房、地下室等)
整體改造(如建筑改造、老建筑翻新加固等)
標準提高(如抗震級別提高、設計規范更新等)
荷載增加(如增加設備、建筑加層、受力加大等)
工程缺陷(如設計疏忽、施工失誤、強度不足等)
裂縫老化(如結構開裂、銹蝕、損傷、碳化腐蝕等)
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設計原則應符合下列要求
1、加固方案應根據抗震鑒定結果經綜合分析后確定,分別采用房屋整體加固、區段加固或構件加固,加強整體性、改善 構件的受力狀況、提高綜合抗震能力;
2、加固或新增構件的布置,應消除或減少不利因素,防止局部加強導致結構剛度或強度突變;
3、新增構件與原有構件之間應有可靠連接;新增的抗震墻、柱等豎向構件應有可靠的基礎;
4、加固所用材料類型與原結構相同時,其強度等級不應低于原結構材料的實際強度等級;
5、加固設計應注重節點連接構造設計。
具體加固方法
抗震承載力不滿足時,宜采用的加固方法
1、拆砌或增設抗震墻
2、修補和灌漿
3、面層或板墻加固
4、外加柱加固
5、包角或鑲邊加固
6、支撐或支架加固
整體性不滿足時,宜采用的加固方法
1、當墻體布置在平面內不閉合時,可增設墻段或在開口處增設現澆鋼筋混凝土框形成閉合。
2、當縱橫強連接較差時,可采用鋼拉桿、長錨桿、外加柱和外加圈梁等加固。
3、樓、屋蓋構件支撐長度不滿足要求時,可增設托梁或采取增強樓、屋蓋整體性等的措施;對腐蝕變質的構件應更換; 對無下弦的人字屋架應增設下弦拉桿。
4、當構造柱或芯柱設置不符合鑒定要求時,應增設外加柱;當墻體采用雙面鋼筋網砂漿面層或鋼筋混凝土板墻加固,且 在墻體交接處增設互相可靠拉結的配筋加強帶時,可不另設構造柱。
5、當圈梁設置不符合鑒定要求時,應增設圈梁;外墻圈梁宜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內墻圈梁可用鋼拉桿或在進深端加錨 桿代替;當采用雙面鋼筋網砂漿面層或鋼筋混凝土板墻加固,且在上下兩端增設配筋加強帶時,可不另設圈梁。
6、當預制樓、屋不滿足抗震鑒定要求時,可增設鋼筋混凝土現澆層或增設托梁加固樓、屋蓋。
薄弱易倒部位,宜采用的加固方法
1、窗間墻寬度過小或抗震能力不滿足要求時,可增設鋼筋混凝土窗框或采用鋼筋網砂漿面層、板墻等方法加固。
2、支撐大梁等的墻段抗震能力不滿足要求時,可增設砌體柱、組合柱、鋼筋混凝土柱或采用鋼筋網砂漿面層、板墻等方 法加固。
3、支撐懸挑構件的墻體不符合鑒定要求時,宜在懸挑構件端部增設鋼筋混凝土柱或砌體組合柱加固。
4、隔墻無拉結或拉結不牢,可采用鑲邊、埋設鋼夾套、錨筋或鋼拉桿加固;當隔墻過長,過高時,可采用鋼筋網砂漿面 層進行加固。
5、出屋面的樓梯間、電梯間和水箱間不符合鑒定要求時,可采用面層或外加柱加固,其上部應與屋蓋構件有可靠連接, 下部應與主體結構的加固措施相連。
6、出屋面的煙囪、無拉結女兒墻、門臉等超過規定的高度時,宜拆除、降低高度或采用型鋼、鋼拉桿加固。
7、懸挑構件的錨固長度不滿足要求時,可加拉桿或采取減少懸挑長度的措施。
建筑結構的維修加固改造設計應由專業結構工程師承擔
建筑結構是否需要加固,應經建筑結構檢測或結構可靠性鑒定,專家依據有關規范規程標準提出檢測或鑒定意見書。檢測鑒定意見書可以做為結構維修加固改造設計的依據之一。由于建筑結構加固設計所面臨的不確定因素遠比新建工程多而復雜,況且還要考慮業主的種種要求,因此,承擔維修加固改造設計的人員除具有較強的結構理論、明晰的結構概念外,還應具備較為豐富的工程經驗才能夠全面系統地分析問題,提出較為合理的結構加固設計方案。
房屋加固工程與修繕工程的區別
加固不管是在哪個地區,對于哪一棟建筑來說,都是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建筑加固是近幾年發展比較迅速的行業,其與防護、修繕略有不同,具有獨特性、具體性。加固工程是一個龐大的工作量,其安全性、耐久性要求高,且要遵循一定的加固原則。房屋加固工程一般是由于結構達不到設計要求的承載,或者因為某些問題,如結構裂縫、斷裂、缺陷等問題而影響結構安全,達不到結構耐久性的,才需要做加固。修繕工程是針對比較老舊的建筑進行某些使用功能的完善或者更新,比如裝
飾、防水、電氣等,還有就是修繕也包括結構加固。修繕工程定額適用于各類房屋建筑和附屬設備(電氣照明、給排水、衛生器具、采暖、通風空調等)的拆除、建造或安裝、大、中維修,以及隨同房屋修繕工程施工的零星(建筑面積300㎡以內)添建、搭接、增層工程、裝飾裝修工程、一般單層房屋的翻建工程,也適用于古建筑的拆除和零星修繕工程,不適用于新建、擴建工程、單獨進行的抗震加固工程。
建筑抗震加固的設計原則要求
1、加固方案應根據抗震鑒定結果經綜合分析后確定,分別采用房屋整體加固、區段加固或構件加固,加強整體性、改善構件的受力狀況、提高綜合抗震能力。2、加固或新增構件的布置,應消除或減少不利因素,防止局部加強導致結構剛度或強度突變。3、新增構件與原有構件之間應有可靠連接。新增的抗震墻、柱等豎向構件應有可靠的基礎。4、加固所用材料類型與原結構相同時,其強度等級不應低于原結構材料的實際強度等級。5、加固設計應注重節點連接構造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