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標準2009 48 EC管制玩具的檢測
新技術規范中的規定與指令2009/48/ec(即歐盟玩具安全指令(tsd))中的要求類似。其中包括以下內容:
— 經濟運營商(制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和分銷商)的義務,包括制造商對進口商和分銷商適用的義務
— 投放市場的合規玩具要求有sm合規標志或ce合規標志。禁止在同一玩具上同時貼sm標志(2011年12月1日第235號法律[4])和ce標志
— 采用歐盟公報(ojeu)中引用的協調標準進行合規評定程序,并采用摩爾多瓦標準來證明合規推定涵蓋所有安全要求或型式檢驗程序
— 提供不被視為玩具的產品清單(附件1)
— 與物理和機械、可燃性、化學、電氣、衛生和放射性有關的特性的具體要求(附件2)
— 將玩具投放市場之前,制造商有義務對玩具可能存在的化學、物理、機械、電氣、易燃性、衛生和放射性危害進行分析并評估潛在的暴露風險
— 要求合規玩具的符合性聲明(doc,附件3)
— 要求制造商編寫包含附件4中信息的技術文檔
— 要求在玩具、標簽或包裝上貼上清晰可見、易于辨識、易于理解、準確的警告標志。警告應貼在沒有包裝的小玩具上(附件5)
— 要求當局開展市場監督活動(附件6,經2017年12月18日第1089號決定修改[5])
摩爾多瓦已將附錄c附件2中的tcep、tcpp、tdcp和雙酚a(bpa)納入其新的技術規范。這部新法規未來可能有修訂以反映屬于tsd附錄c附件2的其他限用化學品(bit、cmi、ci、cmi:ci(3:1)、甲酰胺[6]和苯酚[7]),降低鉛的遷移限值[7](指令(eu) 2017/738)以及準許意在傳導電流的玩具組件中使用鎳[8](指令2014/84 /eu)。
除少數條款外,2015年10月29日的第808號決議已于2017年11月起生效。